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 号)、《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0 号)的精神,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在校生中,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并已记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西安石油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以及各院(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即“西安石油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1:5000的在校生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按每生每年3元划拨行政办公经费。
第五条 各院(部、系)成立院(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各项资助项目人选的评审工作。各院(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院(部、系)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各院(部、系)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院(部、系)学生资助工作,负责本院(部、系)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具体工作,以及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信息沟通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设立西安石油大学济困助学专用账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末安排下学年的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院(部、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按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本院(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同时分年级、分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将认定小组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一)学生本人于每学年初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学生所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三)院(部、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本院(部、系)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结果通知各院(部、系);
(六)各院(部、系)组织已认定学生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已建档学生方可申请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资助。
第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院(部、系)能够确认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300元(根据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确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校能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化装用品等奢侈品的;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部、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方便学校及时调整档案。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要求,我校资助种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校内无息借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捐资助学基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对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学生实行缓交学费的政策。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与陕西省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与陕西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指导下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财政与学校共同负担风险补偿金,学生离校后按规定期限还款并承担借款利息。学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不仅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办理,金融机构在部分地区还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可到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咨询。各院(部、系)应鼓励学生积极了解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拓宽我校资助渠道,使更多的经济困难学生能得到资助。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鼓励他们自强自立,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一定服务,完成一定工作,获得一定劳动报酬而开展的一项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是学校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捐资助学基金是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益机构和爱心人士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单项奖助学金,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设定用途和奖助范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陕西省财政以8:2的比例分担,勤工助学基金、校内各项奖助学金、校内无息借款、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资助工作经费由学校按当年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及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的6%提取,并足额转入“西安石油大学(济困助学专户)”。
第二十四条 捐资助学基金由企业、个人或社会公益机构根据相关协议或合同提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种资助相关规定及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项资助的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编制本学年资助计划,并发布通知,同时在校园网公布,供学生及老师查询。学年中资助时间及项目如有变化,将及时调整计划或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系)要结合学生平时消费水平,做好本院(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建档及认定工作,录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了认定手续后,可以按学校公布的资助计划和单项资助通知,申请各项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学年资助计划及资助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发布资助通知,确定各项资助的申请、评审、发放时间及程序。
第三十条 各院(部、系)按通知要求,提醒学生递交申请,并组织各级评议,拟定资助名单,在本院(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拟资助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录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
第三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按不同资助类别,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资助机构,并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资助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按中国银行的要求办理,具体按照《西安石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具体由校团委负责实施,安排专人管理,制订“西安石油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并协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明确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报酬计算方法、学生申请程序、学校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办法及程序。
第三十五条 我校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院(部、系)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其贫困程度。
第三十六条 认定程序完成后,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资助通知,向所在院(部、系)书面申请资助项目。
第三十七条 经申请人所在班级班委、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通过后,推荐给本院(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审核并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在本院(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学生资助资格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程序发放资助金。
第三十九条 各院(部、系)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四十条 院(部、系)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一条 各院(部、系)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四十二条 各院(部、系)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 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各院(部、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应积极与学校社团组织、社会公益机构等联络,及时获取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信息,并组织学生参加,同时建立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学校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