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及较高综合素质的一代新人,建立有效的奖励和激励机制,建设优良学风,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激发与调动学生刻苦钻研、发奋学习的自觉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校“品学兼优”奖学金。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场坚定。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校规校纪,表现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综合成绩绩点不低于3.0,一等奖学金综合成绩绩点不低于3.5。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身心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5.学年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并且所修每门课程成绩均合格,即均取得学分。原则上对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必须通过CET—4考试(不要求英语四级的专业除外)、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还应当通过相应计算机等级考试。
(三)“品学兼优”奖学金中智育的评审主要依据学生当学年的学习质量,学生学年综合成绩绩点计算公式: Z=Σ(课程成绩绩点×学分数)/Σ课程学分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专科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凭上学年成绩或有效证明材料书面向所在院(部、系)申请奖学金。
3.各院(部、系)对本单位提出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按专业、按综合成绩绩点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的奖励条件、奖励比例及标准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打印成册(A4纸),签署意见后于开学后一个月内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送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4.奖学金经学校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审批,经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审核发放。
单项奖学金奖励主要依据学生该学年在学习态度、单科成绩、学科竞赛、科技创造、社会实践、文体比赛、操行表现、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突出成绩而授予。
符合“品学兼优”奖学金第(二)条第1、2、4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一)当学年学习刻苦、勤奋,自觉投入,平均周学习时间在58小时以上,学习成绩取得显著进步者,并且进步名次相对提高不少于专业30%,综合成绩绩点不低于3.0,授予“学习进步奖”。 奖励金额200元/学年,各院(部、系)在申请“品学兼优”奖学金的同时一并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科竞赛奖:有关校外组织的如电子设计、机器人、数学建模、数学竞赛、英语竞赛等由教务处等部门组织实施奖励。学校运动会及其它体育比赛由体育系等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奖励。学生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被生产单位采用或写出具有一定深度、有创新见解的调查报告,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奖励。
(三)学生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抢险救灾等行为且表现突出者授予“品德优秀奖”。学生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显著成绩,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奖”。 “品德优秀奖”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奖”由院(部、系)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发放。奖励金额200元/人。
(四)学校认定其它先进事迹需要奖励者及其它有关学科、体育、文艺比赛参照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还设有国家助学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中国石化英才奖学金、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奖学金、孙越崎奖学金、侯祥麟奖学金、中国石油东方物探奖学金等多项社会(企业)奖学金,其申请、评审工作按照相关办法及规定进行。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3.弄虚作假者,由学校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办法自2009级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