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工作,2007年秋季入学时加大了资助力度,完善了各种资助政策,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心与爱护。为了规范并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奖励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每生每年25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册的品学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册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享受奖(助)者应积极交纳学费。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5.其它因严重自然灾害及重大疾病等意外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
2.本学期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者及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两个标准,每人每年3500元、2500元。
第七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及国家助学金的总金额每年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确定。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的时间和要求进行。
(一)全校范围内公布年度评选奖励名额和申请评选条件;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三)经院(部、系)审查,按照推荐名额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在上级下达的奖励名额内等额确定获奖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在规定时间内,学校将获奖、助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获奖、助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一条 对于学校上报的有关材料,经上级有关部门复核后向学校下达预算并拨付年度国家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根据拨付的奖(助)资金,由学生工作处编制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发放方案并报经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院(部、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送推荐人选前,应在院(部、系)内进行公示;对于获奖、助人选,在上报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各院(部、系)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于在推荐及奖励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该单位推荐及奖励资助资格并由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奖(助)学金评选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院(部、系)要加强对获奖(助)学生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引导其以身作则,积极发挥模范作用。一经发现违纪,将撤消其获奖助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国家奖(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