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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06月01日 17:39 西安石油大学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保证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对外服务的需要;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对学校各项教育事业资金、科研事业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一切收支统一管理、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科学配置学校各种经济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财务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校院两级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并按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主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主管学校财务的职能部门,作为学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和拟定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制定或参与制定学校的经济政策。

2.根据上级财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

3.根据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根据财权适当下放、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校的资金实力和支付能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益。

4.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活动信息,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5.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为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有关的经济政策和各项收益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对实施企业化管理和经济承包单位的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参与对校外经济合同的审核,监督合同的执行。

7.对学校所属的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学校的各类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全面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8.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9.协助人事部门对全校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财会人员岗位资格和资质的评审、认定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10.负责全校物价管理工作,严格收费管理,履行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及代扣代缴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需要设立财务机构时,须提出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同意,经人事部门设立编制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二级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财会业务范围由计划财务处核准。

学校内设置的各级财务机构或岗位,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上岗的会计人员均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的聘用必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及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本部门经费开支的审批,是本部门财务(或经费收支)行为的责任主体。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等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求实、稳妥、发展的原则,对上级拨款、学费收入及其他收入进行科学的测算和论证,要将预算年度学校的全部收入纳入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在保证基本运行经费的前提下,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预算应保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财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应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结合具体业务和项目,采用基数加增长、零基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一般不予调整。除学校任务、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国家政策、结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学校预算调整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决算编制。年度决算是学校执行国家预算、学校预算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在预算年度结束时,财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学校在开展办学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国家助学金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四)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由学校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活动行为,保证各种收入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对各类非法收入,计划财务处不予核算,并冻结相应资金,报告学校领导及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划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其中,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在收到款项后3日之内上缴学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办企业上缴利润等应于报告年度的次年3月25日之前上缴学校。为确保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入账,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严禁校内各单位私立账户,截留或转移学校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除校办产业外,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二十条 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时,凡使用学校的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通讯设备及其它资源,必须进行成本核算,经有关部门评估、评价,向学校缴纳使用、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学校一级审核备案管理制度,校内收费单位应将拟收费项目及标准上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提交校财经委员会,依据国家规定审定批准后由部门执行,并由监察、审计对收费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年审,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二条 收入的分配。收入在扣除成本、缴纳税费后,所得净收入根据学校有关收益分配管理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的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科研业务所发生的,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用于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校支出预算确定后,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任何部门不得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根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拨代支,不得以预算数或计划数列报事业支出。

学校按预算批准各二级单位使用的教育事业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由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开支。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是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拨给单位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各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接受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属于学校预算下达各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的包干经费,由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审批使用;院系包干经费发生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各职能部门包干经费发生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该部门业务的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由课题组长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审批使用。科研项目支付外协费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需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购置设备,需经科研处和国有资产处审核。横向科研经费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纵向科研经费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专项经费由专项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论证报告开支范围审批;校长基金由校长负责审批。日常经费的支付标准、程序、范围及超标准支付现金,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校内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项事业支出的相关经办人和经办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学校及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全校所有财务单位,原则上不能在银行独立开户,部分单位因特殊原因确有在外开户需要的,由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能办理。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一般应每半年清理一次,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程序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核销,重大款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核销,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从学校取得的所有收入中扣回,并加收滞纳金。

借出款的管理。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属于有偿使用。校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校。财务部门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催还。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可从有关经费中扣还,并加收滞纳金。

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招待所、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等。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设备。如办公家具、电脑、交通工具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电子期刊及书籍。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有偿调拨要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申报、鉴定、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屋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主管校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一般设备的报废、转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财务主管部门予以核销。

固定资产有偿调拨收入、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应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视作本单位收入。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高等学校提供某种经济利益和特权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购入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

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是指学校通过有偿方式,把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其它单位。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校外其他单位的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学校及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国有资产处、科技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处的批准。

学校及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科技处等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有关技术入股形成的对外投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投入校办企业及经营性部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后作为对校办企业投资。校办企业及经营性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学校投入的房屋及建筑物向外做任何形式的投资或抵押。

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校外其他单位借贷的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校外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校外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三十八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务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三十九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会费、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核算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二级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凡学校所属的下设财务机构的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学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学校拥有其他控制权及管理权的单位或组织,都应按照《西安石油大学会计报表管理制度》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按季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计划财务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为学校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参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设置、修订,以便分析、比较、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二级核算单位及有关财会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具体的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教育主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具体实施,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学校的财务监督按照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对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实施财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等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等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应按规定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处等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安石油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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