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学校财经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西安石油大学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财经委员会)是校内财务与经济管理工作关于政策咨询、项目审查和校内收费价格审定等工作的议事机构,凡重大事项须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条 校财经委员会成员由校长、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及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工会、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规划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校财经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负责召集会议、审议提案、审定议题等。校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办理校财经委员会日常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校财经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专项经费指导与审核工作小组、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等。
第三条 校财经委员会职责:
负责开展学校财经管理相关工作的前期审查和论证工作,为学校最终决策提供依据。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审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2.查学校对外租赁、申请及租赁价格标准;
3.审查学校对外服务项目的收费申请和收费标准;
4.审议对外合作办学方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涉及学校经济利益的重大议题;
5.审议有关校内经济、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办法、措施和细则等议题;
6.审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的制定、修订、补充、完善等议题;
7.审议涉及学校和师生个人经济利益的校内管理制度等议题。
8.审议涉及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其中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200万元(含200万)以下的资产管理事项由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审核,一次性200万元以上的由校财经委员会审议。
9.审议相关专项经费指导与审核工作小组议题。
第四条 校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校财经委员会审查、审议事项采用会议讨论或文件传阅审议的形式进行。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
校财经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下发执行。会议纪要需如实反映校财经委员会议题审议过程和最终结论。除特殊情况以外,纪要不反映意见分歧情况。
校财经委员会成员具有对审议结论按照统一口径进行解释的权力,同时负有对会议内容和审议内容保密的责任。
第五条 校财经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要求:
校财经委员会成员应不断加强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学习,研究高校经济和发展情况,从学校全局出发,在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兼顾国家、学校、师生利益,客观公正、秉公办事、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成员单位不代表具体部门的利益,不能为局部利益的得失而影响整体审议、审查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 校财经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每年应举行两次以上会议。
第七条 本章程由校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章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